铜仁水务集团欢迎您的到来!当前时间是: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企业邮箱:1838557500@qq.com
首页
公司要闻
基层动态
大事记
图片新闻
企业概况
公司简介
组织机构
领导班子
司属企业
公司业务
项目建设
业务板块
党的建设
党的建设
人才建设
招贤纳士
企业人才
企业文化
水务文化
学习园地
对外交流
专题专栏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供水公司政务公开栏
办事公开
便民服务
用水报装
报装流程
水费水价
水费查询
营业网点
您当前位置:
铜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其它工作
>>
政策法规
>> 浏览信息
铜仁市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6年11月14日
信息来源:互联网
关注人数: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镇居民二次供水管理工作,保证二次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供水条例》、《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以及《贵州省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二次供水(以下简称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是指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者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是指将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通过另行加压、储存,再送至居民家庭的供水设施,是保障城镇居民用水需求的重要基础设施。
第四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二次供水的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二次供水收费标准;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二次供水运行维护单位落实治安防范主体责任;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做好二次供水有关监督管理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二次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处理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城镇生活饮用水用户水压需求超过城镇公共供水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并且其工程建设投资应当包括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概算中。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属于建设项目的配套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七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选用材料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选址符合城镇规划有关规定,在选址阶段须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应同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卫生审查;
(二)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
(三)设计方案须征求供水企业意见,并报送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复,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开工建设;
(四)须严格按照经批复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按照程序重新报送审查;
(五)严格执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满足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要求;
(六)选用的材料和设备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安装规范,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制剂、管材、管件、配件等产品;
(七)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前款第(六)项中所称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是指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生活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包装容器、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应当由城镇供水主管行政部门组织,由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企业参加。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调试书面申请,供水企业对供水系统通水调试过程进行监督。调试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向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竣工验收资料、二次供水卫生资料等报送所在地城市供水、卫生、住房和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对需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新建居民住宅,鼓励城市供水企业承担施工;鼓励城市供水企业承接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者擅自停用、改动、拆除、挪用二次供水设施;不得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通,因特殊情况确需直接连通的,应当按照规定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同意,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的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相连接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鼓励建设单位和产权人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改(扩)建二次供水设施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城市供水企业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鼓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将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委托给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接收管理;未向城市供水企业移交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的,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
第十三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围保持环境整洁,30米范围内不得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沆、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不得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蚀物品;
(二)水箱、蓄水池专用并有加盖、加锁等防护措施,实行专人管理,不得有跑、冒、滴、漏现象;
(三)贮水容器和供水设施的材质和内壁涂料无毒无害;
(四)保证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五)二次供水设施,应处于一个相对封闭的建筑物内,进出通道、门窗应加装防盗门、防盗窗,安装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视频图像存储不少于30天。
第十四条 城镇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依法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供水前,向所在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手续。未依法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供水。
第十五条 产权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及水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专(兼)职人员,加强设施维护和水质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标准定期对水质进行常规检测和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维护、清洗、消毒,确保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和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六条 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于一次。每次清洗、消毒后,应当进行水质检测,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对水质的常规检测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并将水质检测情况报送所在地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所使用的用具、清洗剂、除垢剂、消毒剂等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规范和产品质量标准,并具有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七条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设立清洗、消毒工具消毒间,定期对清洗、消毒工具进行消毒。维护、清洗、消毒人员应当经过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检查,取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健康合格证。
第十八条 二次供水实行一户一表、抄表到户。水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验机构检定合格。
第十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产权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二次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条 除突发事件外,产权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供水。
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者降压供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户。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临时供水措施。因设备故障或者紧急抢修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
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应急抢修时,社区服务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支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发现二次供水水质受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产权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供水企业,并报请卫生、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污染扩大。需要停水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并在12小时内采取应急措施处理。超过24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应当采取应急措施供水,满足用户基本生活用水需求。
第二十二条 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产权单位的下列工作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并执行二次供水设施维护和水质管理制度的情况,对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及设施清洗、消毒等情况;
(三)执行国家、省有关二次供水的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突发性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和二次供水污染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事件。对已造成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责令产权单位或者被委托单位立即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停止供水;
(二)封闭供水设施,封存有关供水设备及用品;
(三)控制、排除污染源;
(四)切断污染途径;
(五)对供水设施及用品进行清洗、消毒,直至消除污染、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第二十四条 二次供水水费、水质检验费,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不得乱收费。
第二十五条 产权单位和被委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二次供水设施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管理档案,如实记录每次对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清洗、消毒和水质检测情况。
第四章 成本价格
第二十六条 城市供水企业或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在接收住宅小区的二次供水设施时,应当与二次供水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供用水合同中应当载明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容,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双方的权力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二次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工作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次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方案在报送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前应报经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满足以下目标:
(一)收回二次供水设备成本;
(二)收回资本支出(包括更新、改造、维护和利息、税金)和经营等费用;
(三)促进二次供水运行管理单位加强经营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二次供水价格在制定和调整前,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供水成本进行监审和成本公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二)未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或施工的;
(三)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兴建供水工程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贵州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水费或超量用水加价水费者,除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后,还可以按每日处以应交金额的1-3%罚款;
(二)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按其非法用水量的5-10倍计费罚款;
(三)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或二次供水系统直接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连接者,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者,处以2万元至5万元罚款;
(五)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按取水管径流量乘以使用天数计算水量,以当地水价计费处以罚款;
(六)擅自拆除、改装或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者,除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外,可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下罚款;
(七)不办理销户手续,造成水量流失者,除补交损失水量水费外,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八)改变生活用水为生产或经营用水隐瞒不报者,除按价差补交水费外,并处应交水费3倍以下罚款。
有本条(一)至(六)项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在一定时间内停止供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二次供水设施保护范围内修建畜禽饲养场、渗水厕所、渗水沆、垃圾堆放点等污染源,或者堆放有毒、有害及易腐蚀物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新建、改建、扩建生活饮用水供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审查的;
(二)未取得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供水的;
(三)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未取得产品卫生许可证的;
(四)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管道直饮水供水、瓶装桶装供水、生产涉及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政部门依照《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予以处罚:
(一)安排未经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培训、未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人员直接从事供水、管水工作的;
(二)导致生活饮用水污染的有关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员未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污染情况的;
(三)供水责任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水质检验,并报送检验报告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作者:佚名)
上一篇:
城镇居民二次供水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政务机构--------
共产党员网
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群众路线网
新华网
--------司属企业--------
铜仁市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有限公司
铜仁市水投供水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省铜仁市梵诚水质检测有限责任公司
铜仁市留雁劳务派遣服务有限公司
铜仁市万山区丹都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石阡县泉都矿泉水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友情链接--------
铜仁网
铜仁市人民政府网
武陵云来客
武陵互联
--------相关下载--------
文件下载
企业概况
党的建设
公司业务
人才建设
企业文化
便民服务
公司简介
组织构架
领导致辞
司属企业
项目建设
公司业务
党的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
群团工作
招贤纳士
企业人才
水投文化
学习园地
对外交流
用水报装
报装流程
水费查询
营业网点
CopyRight 2016-2022 Tong Ren City Water Affair Investment Company With Limited Liab All Right Reserved.
版权所有│铜仁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铜仁市碧江区梵净山大道7号 电话:0856-5583508
黔ICP备2022004995号-1
技术支持:
易舟软件
贵公网安备 5206020200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