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信息公开行为,打造阳光国企,提高水投公司工作透明度,保障广大群众知情权和监督权,更好地为城市供排水服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是指本司在生产管理实施和业务管理过程中制作、获得或者拥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信息公开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各部门、子公司依据本制度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做好企业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客观、及时和保密的原则;
(二)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三)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信息公开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 公开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企业信息应向社会公开:
(一)企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内部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领导姓名、职务;
(二)年度总结宣传;
(三)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内部考核任免公示、员工录用程序及录用结果、公司各部室及子公司工作动态;
(五)供排水业务办理与管理;
(六)投诉服务与咨询;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内部资料;
(二)个人隐私;
(三)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审批信息;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定、注明禁止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企业信息公开,可采用如下方式:
(一)通报、简报及公司公文;
(二)网站、微信公众号、抖音等公众媒体;
(三)公告栏、宣传栏等;
(四)电子屏、公示牌等。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九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企业信息,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在制作、获得或者拥有该相关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予以公开。
第十条 业务类信息由相关部门负责对外提供;已归档的文件材料,由综合部负责提供查询服务;查询内容涉密的,按保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管理督察部负责对公司企业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部门、子公司企业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实施信息公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制度规定的,由企业管理督察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调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